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五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
16点40分,台怀中队民警在砂石线68公里处对三轮摩托车驾驶员牛某进行检查时,发现牛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周某、杨某、赵某、牛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(代码10051),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驾驶人周某、杨某处以罚款300元,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。
驾驶人赵某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拒不配合民警办案,拒签拒收处罚决定书。驾驶人牛某因之前无证驾驶已被处罚过一次,此次属于二次无证驾驶机动车。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无证驾驶员赵某、牛某从重处以罚款300元,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。
20点10分,台怀中队民警在砂石线49公里处对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进行检查时,发现张某疑似酒后驾车,执勤民警随即对张某进行酒精测试,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,驾驶员张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69.5mg/100ml。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,山西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(代码:17121),对张某酒后驾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,处以罚款1000元,记12分,驾驶证暂扣半年的处罚。
责任编辑:wangyajun
1、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互联网舆情忻州” 的所有作品,版权均属于互联网舆情忻州(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);未经本网授权,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、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;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,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,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,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“来源:互联网舆情忻州”。违反前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2、凡本网注明 “来源:XXX(非互联网舆情忻州)” 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3、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,请在30日内进行。
※ 网站联系电话:18295883981 邮箱:hlwyqxz@163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