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(2019年修订)
时间:2019-02-03 17:53:29
来源:微信公众平台
(一)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;
(二)生育休产假的;
(三)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;
(四)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原因。
第十八条 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,且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,由地方税协责成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。
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,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发布公告,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,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。2013年印发的《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(2013年修订)》同时废止。
责任编辑:baizhiy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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