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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曲阳“过度执法”拘留烧散煤人员,面对质疑官方却称系“乌龙

时间:2018-12-11 17:24:15 来源:中正舆情

舆情概述

  12月7日,河北曲阳县环保局官方微信公号“曲阳环保”发布文章《我县拘留2名燃烧散煤用户》,称自11月26日起查处34名违规燃用劣质散煤人员中,其中有2人不听劝导二次违规被行拘。12月8日下午,这条消息已经从该公众号上被删除。

  该文章称,为严格贯彻落实《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劣质散煤管控的通知要求》精神,坚决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自2018年11月26日开始,县公安局环安大队配合国土局、综合执法局、恒州镇政府、赵城东村委会等部门共计查处违规燃用劣质散煤人员34人,其中32人为初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,对其本人给予治安训诫处罚,家中散煤全部没收;其中赵某某、赵计某2人不听劝导,二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,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。严厉打击了城中村散煤燃烧现象。

  该文章一经发布,便引发了广泛的争议。网友对于政府对燃用劣质散煤者“一次训诫,二次拘留”的处罚力度表示质疑。

  早在11月下旬,曲阳县连续召开三次空气质量会商工作会议,就治理散煤污染问题提出的10项措施中,就包括“对污染空气环境的人员进行拘留”等高压措施。

  历史“前科”

  11月1日,“曲阳环保”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该决定书显示:2018年10月31日09时许,曲阳县公安分局羊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,某某某在西郭村北山坡上引燃杂草,产生大量浓烟,污染大气环保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,决定对该人士拘留5日。这份决定书的落款为2018年10月31日,并加盖有曲阳县公安局的印章。这则消息目前仍在“曲阳环保”的微信公号上。

相关法规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,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官方回应

  1、据媒体报道,12月8日,该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《要求》是根据保定市的相关要求制定的劣质散煤管控方案,经与公安部门沟通,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,要求全县范围内严禁使用劣质散煤。“这项工作经过多部门配合,在各个村里通过张贴通知、广播说明等方式告知村民,并有纸质通知发放到每位村民手中。” “对于违规使用劣质散煤的村民,我们第一次发现只是训诫,劝其改正,不听劝阻继续使用劣质散煤的才给予治安拘留。”

  2、12月08日,曲阳县政府办公室在官方网站发表情况说明,称经查,相关消息内容有误,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。我县没有对燃用劣质散煤人员进行过拘留。文中所称“赵某某、赵计某2人不听劝导,二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,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”,实为2人燃用劣质散煤后给予了批评教育。文中2张图片实为12月6日因非法排污接受询问的张某某、王某某照片。

媒体评论

  新京报:“烧散煤被拘”事件需用法治画上句号

  起初曲阳有官员称,处理依据是当地管控劣质散煤的通知要求。但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只能由法律规定,而不能由这类红头文件划定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确明确了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,情节严重的可拘留,但这里的紧急状态跟污染应急不是一回事,也非县级政府能“启动”的。

  说到底,治理劣质煤污染,前提必须是“依法”。在依法的基础上,完全可以采取灵活措施,比如严管销售者,而非将枪口对准末端使用者;比如像北京那样,以清洁煤上门替换劣质煤。回到该事件上,无论是内容有误还是执法不当,暴露出的都是法治意识欠缺。希望此事最终用法治画上句号,也希望该事件激起的舆情反弹能倒逼更多地方依法行政。

  长安剑:“拘留散煤用户”幸好是乌龙,骂声里的民意不容忽视

责任编辑:wuy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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